- 离婚不如实申报财产或将“净身出户”,看谁还敢再“藏钱”! 平安家庭微课堂-海宁市妇联

| 离婚不如实申报财产或将“净身出户”,看谁还敢再“藏钱”! 平安家庭微课堂-海宁市妇联


离婚诉讼中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一方想尽办法“藏钱”、拼命转移财产,使得另一方在离婚时被欺瞒,得不到应有的财产。
离婚“藏钱”真那么容易得逞吗?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案例就和“藏钱”有关。

案件
回顾
来自河南的彭女士与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东莞经营五金店,两人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生意也越发红火搓手顿脚。然而就在事业有所成就时,王某却开始与其他女子在感情上纠缠不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寡居的一年,彭女士遂与丈夫王某分居异界雷神传,并于2013年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健男抢钱团。
庭审前,法官要求双方申报夫妻财产滞留针。彭女士确认夫妻两人的财产共有300多万元。而王某则表示,2011年底金融危机至今,因经营环境恶化、经济大气候转变,夫妻俩经营的五金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其通过变卖汽车、机器设备等办法调集资金用于维持经营却无济于事,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无几,反而对外拖欠30万元债务,其要求彭女士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法院随后对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彭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王某曾多次大额支取存款共计150多万元。同时蔡玉治,王某在双方分居后,还变卖其名下的轿车、夫妻双方经营的五金店的机器设备,并终止了两份保险合同。

裁判
结果
法院认为,上述支出均发生在双方分居后,且大部分支出发生在彭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后,王翊丹支出的项目无法一一核实,如王某陈述向其父母一次性支付40多万元的工资,明显有悖常理。因此,法院认定,在双方分居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万余元外,其余的212万余元为王某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不如实申报,且存在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规定的情形,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王某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卜昌森,由王某与彭女士按照1:4的比例进行分割。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把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离婚案件的“规定动作”“国家标准”,今后帝锦电视剧,这项制度将在全国的离婚案件中普遍采用。

《意见》规定,在离婚时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将承担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罚款、拘留以及记入诚信黑名单等严厉的惩戒!
财产申报制度,也为破解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取证难的问题、建立诚信诉讼的良好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被迫谈恋爱。
来源: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 张磊
海宁市妇联
在这里,倾听女性的声音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