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基苍南民警跨省追车 40万的汽车租赁后被非法抵押-悍潮租车

苍南民警跨省追车 40万的汽车租赁后被非法抵押-悍潮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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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40多万的汽车,租凭后被非法抵押套现,消失得无影无踪,这成了苍南县灵溪镇某租凭行老板李大伯的一块心病。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几经艰辛,在湖南永州成功追回了这辆消失了1年多的汽车。得知民警帮忙找回自己的汽车,李老伯特意请人制作了四面锦旗,昨天下午和家人一起送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李大伯紧紧握着办案民警王道海的手,连连道谢。据李大伯介绍,2014年5月,苍南县钱库镇80后小伙李某到他的汽车租凭公司,放下了驾驶证复印件和2000块钱押金,租走了一辆价值40多万的小轿车。因为李某以前曾来租过几次,每次都很大方,也很守信用,因此李大伯也就没多想。让李老伯万万想不到的是,李某这次租得车子的第二天就将车上的两个定位系统都拆了。感觉情形不对的李大伯多方联系,始终联系不上李某后,便向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报案。

接报后,该所立即展开调查,民警发现李某系团伙作案,涉嫌多宗的汽车租凭诈骗案,该县警方对该系列案进行串并侦查。2014年10月,该县警方分别在苍南、温州市鹿城区将李某及其同伙陈某、杨某等多人抓获,破获该系列案件,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并从中追回多辆被骗汽车。但始终不见李大伯的小汽车。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机动性强,犯罪嫌疑人经多手连环抵押,这给警方追回被骗汽车带来很大的难度。民警急群众之所急,经多方调查,今年9月初,发现李大伯的汽车曾在湖南省永州市出现马笑舒。该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湖南,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最终追回了这辆消失了一年多的汽车。

徐某(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董某(另案处理)等人系一个犯罪团伙,主要犯罪手段为在一个地区找到从犯以该人名义在该地的某一汽车租赁公司将车租来,后经由团伙其他人联系将租赁来的车辆上的GPS移除后将该车销往其他地区,作案多起。2016年5月的一天,高某来到延安地区联系了当地的被告人辛某,以辛某的名义以每日租金500元的价格在一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为由骗取一辆黑色的奥迪小轿车,并交押金3000元,后辛某和高某按照团伙其他人指示以2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到山西某一地区后逃逸,后二人再次来到西安地区以同样手段租赁了一辆别个商务车,后在次日准备将车倒卖的时候被西安租赁公司的人员发现后扭送归案,经鉴定涉案的黑色奥迪轿车价值为170147元,涉案的别克车价值为171070元。后公安机关将车辆追回发还租赁车行,该团伙案发,经查其在全国各地多处作案,手段基本类似。

分析上述案例:虽然作案手段基本相同主要为被告人人用真实身份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然后将租赁所得车辆冒充自己所有,进行变卖或者质押借款,但仔细对比有不同之处:第一、犯罪产生的故意不同:一种情况是租赁汽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自用并且也支付了租赁费,租赁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才将车质押或变卖,属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过程中,被告人产生了犯罪的故意(将租赁车辆变卖或质押)。如刘某案、郑某案件中郑某对第一辆黑色广本车;另一种情况是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就有了犯罪了故意,换言之租车就是为了变卖或质押租赁车辆。如郑某案中第二辆车白色丰田租赁之前就是为了将车变卖,辛某案中本来就是团伙犯罪,其租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变卖车辆;

第二、具体的获赃的途径和情况不同。上述案例中将租赁所得的车辆有的是质押获得借款的方式获赃,有的是直接变卖的方式获赃,根据车的价值来看,将车质押或变卖的价格一般都低于车的价值,但是相比较会发现有的远远低于车的价格,也有相对接近;第三、社会危害后果不同。刘某案中作案一次案发后车辆追回,郑某作案两次,第二次作案是为了赎回第一次车辆,辛某案件中辛某属于团伙作案中,该团伙作案多次,跨地区,部分车辆无法追回。
近年来,租凭汽车非法抵押套现的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嫌疑人利用租凭公司老板的信任,抵押几千块钱后,把租凭的车子开走并抵押套现后逃跑。

警方提醒,汽车租赁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要核实租车人相关身份信息,以防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租车,并加强车载记录装置技术提档升级,安装在车身内卫星定位系统,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拆除,王锐基如果车载记录装置装在发动机上,犯罪嫌疑人试图卸掉车载记录装置时,车子会自动熄火,诈骗无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