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先行】首阳煤业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健康中国-晋能晋城首阳煤业
宣传周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一)
今年是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我们将通过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付瑞亭,让全体人员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权利,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稳步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现代武神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知识
一、概念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三、职业危害的防治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6)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7)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8)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9)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职业病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
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
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的义务
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义务
3.履行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
4.履行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职业防治法宣传教育片(首阳煤业职业卫生科 宣 )